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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能减排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
发布时间:2007-12-06
     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并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:“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,节能减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。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八条规定“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,节能节水项目,包括公共污水处理,公共垃圾处理,沼气综合开发利用,节能减排技术改造,海水淡化等。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,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,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。企业从事前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,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税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”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四章《税收优惠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,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,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。”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章《税收优惠》第一百条规定“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,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、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和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定的环境保护,节能节水,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,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%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,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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